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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06月 27日(日曜日) 19:31 - 管理员 用户 の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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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柯达胶卷公司在当时拥有一项革命性的技术发明,与保尔胶卷公司属于直接竞争对手。柯达公司一个最有经验的雇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加入保尔公司。由于缺乏证据表明该雇员实际上侵犯了商业秘密,于是柯达胶卷公司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该雇员加入保尔公司。

当时的法官作出了确立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判决,并在判决意见中解释道:“仅仅禁止雇员向新雇主通过秘密途径泄露前雇主商业秘密是没有作用的,因为雇员在为新雇主提供服务过程中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运用其商业秘密,因而发布竞业禁止禁令是合法的。”

此后,相继有一系列案件根据该原则保护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免受前雇员潜在的侵占行为所害。

金某于12年前入职国某公司,曾担任海外销售经理等职务,国某公司与金某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然而,2018年4月离职后,金某加入全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此后,金某以全某公司名义向原国某公司的多个海外客户销售或推介相同产品,并至少达成一笔订单交易。

国某公司认为金某及全某公司侵害了经营秘密,上告至北京石景山法院。最终法院于2021年判决被告金某、全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国某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支出5689元。

跳槽后“自开门户”的情况很常见,曝光出来的比较少,这是因为付诸法律行动有时成本过高。不过,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宣教顾问董志军强调:随着法制意识的增强,商业领域越来越重视信息保密,想通过盗窃雇主的经营秘密,来为自己谋利益的想法是错误的,做法是危险的。

对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和产权属性进行了比较分析后,不难发现,商业秘密权比物权和知识产权两大传统财产权更加难以明晰权属边界。由于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和对象的广泛性等特征,使商业秘密和公共产品的界定、商业秘密是否正常流失存在一定的张力和合理考量的余地。在一个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权利尤其是依法取得的权利总是有其边界的,商业秘密权也不例外。

那么如何来确定商业秘密权的权属边界呢?一方面,要保护商业秘密持有人的权利,保证持有人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不会突然付之东流,严重阻碍其创造积极性,危害社会经济安全和社会整体利益另一方面,要鼓励科学技术和有价值技术及信息充分发挥社会作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有获得技术和信息以及自由就业和流动的权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范围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了概括性表述,相关条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扩大的过程。短短十几年,经历了由专有技术到技术秘密、由技术秘密到工商业秘密、再由工商业秘密到商业秘密的发展历程,目前,在商业秘密内涵和外延上都基本与国际接轨。根据我国的法律,现阶段商业秘密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中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技术信息在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往往表现为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技术成果的具体形式之一,也是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从技术成果角度看,技术秘密属于一项技术方案,即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从商业秘密角度看,技术秘密则属于一种保密的技术信息。技术信息具体包括产品及产品设计方案、制作工艺、各种配方、机器设备的改进方法、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计算机软件等。

要防范侵权,不仅仅要员工们签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合同,亦需要强化安全保密意识宣教。只有员工们有了足够的商业保密意识,才不至于干出害人害己的事情。欢迎有需要提升人员保密意识的组织机构,联系我们,预览我们的作品和使用我们的课程及在线培训服务。

[ 更新日時: 2021年 06月 27日(日曜日) 19: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