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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 18日(土曜日) 20:08 - 管理员 用户 の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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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的规定,是对保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细化。

涉密载体销毁,是指对已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仍有使用价值但属多余的涉密载体,采用物理或者化学处理的方式,使之改变本来形态,确保所载秘密信息完全消除且无法还原的活动。

第一款明确了涉密载体销毁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是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二是确保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无法还原”,是指载体销毁后形成的残留物或残片上不存在可以读取的任何涉密信息,而且采用现有的技术措施无法恢复。

第二款明确了涉密载体销毁的基本程序。所有涉密载体均不得擅自销毁。机关、单位对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机关、单位送销涉密载体,应当分类封装、安全运送,并派专人现场监销。涉密载体必须送交专门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禁止送交其他任何单位销毁。实际工作中,一些机关、单位少量密级较高、需立即销毁的涉密载体,可自行组织销毁,但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机关、单位自行销毁使用的设备应当通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测。涉密载体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 更新日時: 2021年 12月 18日(土曜日) 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