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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ởi 用户 管理员 - Chủ Nhật, 12 tháng 7 2020, 9: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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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本条是关于保密奖励的概要规定。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要保障保密精神的落地、保密制度的遵循、保密行为的实施,需要扬善惩恶。

实施奖励的主体是国家,体现了保密工作的国家责任。奖励对象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包括保守国家秘密成绩显著的,也包括保护国家秘密成绩显著的。本条“保守”,仅指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主动、积极地采取保密措施。“保护”,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家秘密安全面临威胁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改进保密技术、措施”,包括保密科技创新、保密管理创新等。

保密奖励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为表彰先进,经中央保密委员会批准,2002年,人事部、国家保密局联合设立了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项目,每4年评选一次。被授予“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当然,保密奖励不仅仅停留在国家和保密部门层面,各公司企业和机关单位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内部卓越的保密行为人员,包括保密工作者和涉密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奖励不是目的,是对保密行为的认可,更是对建立保密行为习惯和保密文化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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