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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应当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类型性质、重要程度、时效需要及其他制约因素,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将保密期限规定在明确的时间内。在确定保密期限时,能够确定具体期限的应当予以明确,保密的具体期限,可以是应当保密的时间段,也可以是明确的解密时间;不能明确具体期限的,应当将能够明确判断的某种情形的出现或者事件的发生设置为解密条件,一旦设定的条件成立,该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即告终止。

第二款对不同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分别限定了最长时限,即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机关、单位在确定保密期限时,应当在上述时限内确定一个合理的保密期限。本款“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在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情况。这些国家秘密事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即使确定为本款限定的最长保密期限,也难以满足保密需求。

第三款明确保密期限的3种具体表现方式,分别是保密期限、解密时间、解密条件。保密期限为具体的时限,如规定具体保密期限为5年,则从制发之日起满5年的,该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解密时间为具体日期或时刻,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的解密时间为2030年5+月1日,则到2030年5月1日该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到期,自行解密;解密条件为具体明确便于判断的事件或情形,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以执行完毕作为解密条件的,则该事项实施完成后,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在确定具体事项的保密期限时,如果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对该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第四款规定特殊解密条件,即国家秘密事项经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一般情况下,国家秘密需经法定程序,解密后才能确定是否公开。本款把正式公布视同解密,兼顾了程序与效率。“正式公布”,是指履行批准手续后通过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告示等正规途径对外公开发布。机关、单位通过正式公布这一特殊方式解密时,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并作出记载。未经批准擅自公布涉密信息的,不能视为正式公布,应当作为泄密事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本条依据保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保密期限的确定和计算作出了规定。

保密期限是对国家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时间要求。本条在保密法有关保密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对保密期限的确定和计算作出进一步明确。

一是明确了保密期限确定的依据。机关、单位应当对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对保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满足保密的时限要求,无法确定具体时限的,按照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的要求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法所指的“另有规定”,主要指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情况。一般来说,这类国家秘密事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即使确定为保密法限定的最长保密期限,也不能满足保密需求。

二是明确了保密期限的具体形式。保密法第十五条已经明确了保密期限的具体表现方式,并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强调,国家秘密应当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保密期限可以为具体的期限,如规定具体保密期限为5年;可以是解密时间,即具体的日期或时刻,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的解密时间为2030年5月1日;可以是解密条件,即具体明确便于判断的事件或情形,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以执行完毕作为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在确定具体事项的保密期限时,如果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对该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三是明确了保密期限的计算方法。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标明的制发日,是指机关、单位在正式制发的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的日期。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如秘密设备、产品等,由产生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书面通知明确规定的日期起计算。

[ 修改时间: 2021年05月9日 星期日 08: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