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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ởi 用户 管理员 - Chủ Nhật, 22 tháng 8 2021, 4: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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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作为商业秘密的两个组成部分,其主要区别为:技术秘密侧重于工业中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经营秘密则侧重于在经营、管理中的知识和经验,除了工业以外,还涉及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等广义的产业领域技术秘密比经营秘密具有更明显的财产价值,对技术秘密的认定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而经营信息在构成条件和范围上存在较多不易确定的地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先是从财产特征明显的技术秘密开始,随后逐步扩大到技术秘密以外的经营秘密。

技术秘密

1.产品及产品设计方案

企业自行开发出来的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公司产品的设计方案是当然的商业秘密。

2.制作工艺

企业的产品制作工艺,包括工艺布局、生产流程、操作方法等,一般都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就会产生新工艺或先进的操作方法,这种组合方式也是商业秘密。如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3.工业配方

各种配方,如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拥有着120多年历史的可口可乐配方就是著名的例子。

4.机器设备改进方法

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这毫无疑问。但是,在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了技术改进后,其效率提高了或者具有了其他用途,那么企业的这个改进方法就是商业秘密了。

5.研究开发数据文件

研究开发文件往往记录了研究和开发的全部过程和内容,这类文件当然也属于商业秘密。如企业规划蓝图、设计文件、实验数据表和技术改进报告书等,都属于这种类型的商业秘密。

6.计算机软件

当前,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规制的,但其调整的范围是仅限于计算机软件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经营秘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所列举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秘密。除此之外,与经营者的金融、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分配有关的信息,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市场预测、产品成本和定价、新产品的研发计划、招投标的标底、进货及销售渠道、特定职员的薪金等都属于经营秘密的范围。

1.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除了包括单位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外,还包括联系人员名单、职务,该客户的交易习惯、采购倾向、交易内容、结算特点等特殊客户信息,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信息。因此,客户名单是重要的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是经营信息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占据着经营秘密侵权案件的首要地位”,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客户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可能阻碍或中断与本企业的正常业务往来。

2.货源、采购及加工渠道

货源、采购及加工渠道是企业赚取利润的关键因素之一,往往被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通常情况下的货源情报与采购及外委加工渠道本身不具有秘密性,但权利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的有价值的信息所带来的竞争优势,通过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把普通的信息优化成特定的信息源,形成优于竞争对手的信息,其他同业经营者必须通过支付市场开拓成本来获取这些信息。那么这些特定的信息就构成了商业秘密。

3.招投标文件

招投标是现代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书、评标原则和方式等,特别是其中的标底和投标书是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首先,对标底的保密要求,我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由于投标价格是否接近标底,是投标人能否中标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一些不法企业为了求得中标机会,不惜一切代价打探标底。其次,就是对投标文件的保密。如果某一投标人得到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就可能会事先采取对应措施,使其他投标人失去中标的机会,从而使投标活动失去公平性。这对其他投标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投标文件作为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首先应该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需注意的是,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这些信息。另一方面,这些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依据具体情况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去分析,它们并非理所当然的是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的范围十分广泛,必须注意与处于公有领域的普通信息的区分。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应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上分析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