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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本条是根据保密法第六条第二款,对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管理职权作出的进一步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的保密工作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职权范围内,管理本机关的保密工作;二是在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本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负有管理职责;本系统没有垂直管理职能但具有业务指导职能的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负有指导职责。这种管理与指导方式,与行政隶属关系和业务工作关系密切相关。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内机关、单位保密工作以上级业务部门的管理为主,同时接受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没有实行垂直管理但业务工作接受上级指导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以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保密工作管理和指导的职责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督促或者指导保密法律法规在本系统实施;制定本系统的保密规章、制度;拟定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本系统保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本系统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等。

在上述职责中,组织和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是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保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的重要内容。组织和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是对系统内各级机关、单位贯彻落实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保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造成泄密的依法组织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主要是各部门根据自身保密工作职责和业务工作范围,通过制定完善保密制度,履行对本系统的保密管理职责,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强化涉密人员管理,完善保密技术防护措施,健全保密管理的制度体系。

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与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充分发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条块一体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说到组织架构,很多部门其实都是在“双头管理”之下,这样来理解中央国家机关的保密工作,就很容易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实行系统内的业务垂直管理。因此,各地方的国家机关,要听从上级国家机关保密工作的“垂直管理”,同时也要受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水平管理”。从广义的职能分工与协作上看,这就是矩阵式管理的组织模式。不管如何,保密工作都是协调一致的,了解这些保密法相关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就有了概念,不会犯简单的错误。如果您对我们的理解和认识有不同的意见,欢迎不要客气地联系我们,并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