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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有些人学习法律,不愿学习第一章,也就是总则,他们认为那些都是些概念性的东西,不够具体,缺乏可执行性。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安全保密课程研究员董志军称:我们得肯定这些人是想积极地遵守法律,但是他们的方法不对。法规的总则单元往往是整个法规的精神灵魂,是思想性的、原则性的、方向性的,不看清楚总则,直接看细则内容,无疑会缺乏灵魂、没有思想、丧失原则、迷失方向。就比如人们不明白为啥要吃饭,而直接去寻找中午该吃什么一样。

接下来,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有关保密工作的总体规定,虽然这里面并没有说该如何使用哪些保密技术,但这些纲领性的文件会为保密工作指导一个大的方向,使我们不会迷路。虽然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国家秘密,但是其管理思想和道理对于公司企业机构,也是适用的,至少是可以借鉴的。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是1983年中央提出的保密工作方针,体现了保密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保密工作必须以防范为主,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窃密泄密事件的发生。“积极防范”,强调的是主动、事先的防范,以防止窃密泄密为出发点,构筑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坚固的综合防范体系。“突出重点”,就是要确保核心秘密的绝对安全。国家秘密信息涉及领域广、数量大,应当根据保密管理对象涉密程度不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分配保密资源,把核心秘密作为重点加以保护。如对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核心涉密人员、绝密级信息系统,必须采取更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同时,突出重点不是“只要重点”,对非重点可以放任不管或是放松管理。国家秘密在任何一个地区、部门或环节被泄露,都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保密工作的整体效能。在加强重点保密管理的同时,必须坚持全面管理,实施综合防范。

依法管理”,就是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秘密。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的迫切需要。依法管理,一是有法可依,要求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二是有法必依,要求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三是执法必严,要求保密行政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是违法必究,要求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对1988年保密法中“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这一表述的修改。“便利各项工作”的表述,是针对当时存在保密范围过宽、保密过度等给相关工作开展带来不便的问题提出来的,在当时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考虑到在实施过程中,“便利各项工作”有时容易被曲解,成为一些机关、单位和人员规避保密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借口,这次修订将其修改为“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这一修改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充分遵循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是为了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辩证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公开了,都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法公开”,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二是指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三是指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本条是贯彻落实保密法第四条“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保密工作方针,对保密与信息公开关系的进一步明确。

本条所指的“依法应当公开”,与保密法第四条第二款所指的“依法公开”含义是一致的,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二是指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三是指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目前,我国涉及信息公开的法律多达七十余件,如监督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对这些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都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开。

我国法律对国家秘密的确定也有明确规定。保密法对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作出了7个方面的原则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了一系列保密事项范围,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确定国家秘密的法律依据。

保密与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确认识和把握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关键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保放适度。当前,一些机关、单位不能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有定密随意、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也有不严格落实定密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擅自将不应公开的国家秘密公开,造成泄密的问题。实施条例对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机关、单位对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对依法应当严格保密的事项,要准确规范定密;对根据形势变化或工作需要应当解密或公开的事项,要严格履行解密程序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增强机关、单位依法保密、依法公开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学习保密,不仅是提高保密思想觉悟,也是在学习如何进行国家治理、公司治理和安全管理。我们在职场,可能会变换工作,不断晋升,了解了这些管理治理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方法,对于个人成长无疑也是很有帮助的。对此,董志军补充说:聪明的安全保密工作人员不仅会将保密工作知识用于日常的安全保密工作,更会从中获得适用所有工作岗位的通用性知识,比如制度化管理的方法论。这样便能触类旁通,在有新的晋升机会来临时,在新的岗位时,能够把握好机会,快速进入高效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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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时间: 2020年04月26日 星期日 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