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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的任何人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网站逐渐成为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然而,亦有部分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未进行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严格、违规使用有关信息设备、违反信息公开程序等行为,直接导致了国家秘密的泄露。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分析,来加强警示学习,提升保密觉悟。

案例一:为开展某专项工作,某区教育局行政办公室主任刘某安排工作人员李某查找相关工作资料。李某从互联网上搜索到与工作相关的1份文件,在没有核对文件真实性及是否涉密的情况下,提交给刘某。刘某没有对文件进行保密审查,要求李某将文件整理后通过电子邮箱发至区电教中心,后被电教中心工作人员转载到区教育信息网。经核实,该份文件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刘某、李某的行为致使国家秘密进一步扩散。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李某、监管责任人刘某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二:某县纪委起草并印发了1份秘密级文件。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党风廉政室科员刘某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擅自把涉密文件上传至县党务公开网,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刘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审查责任的负责人夏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在开展某专项工作期间,某区委宣传部副部长黄某向组织部副部长林某借阅包括上级下发的机密级文件在内的工作资料,阅后交给宣传部工作人员高某。高某未经黄某、林某允许,也没有履行信息公开审批手续,擅自隐去密级,扫描后发布在该区门户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高某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黄某、林某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就上面的几个案件看,工作人员们普遍认为,机关单位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登载的信息都应当属于可公开的信息,因为这些机关单位不可能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传到网站上。正是出于这种认知,他们觉得直接从互联网上下载信息,转载到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即使出现违规问题,也不应追究他们的责任。事实上,网上登载的有关信息是否涉密真伪难辨,如果不是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士,很难判断哪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哪部分内容又是敏感信息。如果“一根筋”地认为网上信息属于可公开信息,那么泄密案件的发生是再所难免。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对机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机关、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机关、单位网站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门户网站。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门户网站的保密管理,确保所公开信息都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是所有机关单位都应尽到的审查责任。

规范保密审查程序。要规范保密审查的基本程序,把“保密审查人员对拟公开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作为审查的必经环节,把“提请信息公开单位有关负责人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审批”作为审查的必要环节。坚持全面细致的审查原则,在信息正式公开前,要对标题、正文和附件的每项内容、每个细节进行审核。在此过程中,保密审查人员要对审查意见作出书面记载,提请信息公开单位负责人对保密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是否可以公开的审批作出书面记载。通过这种书面审核的方式,强化保密审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保密审查责任,明确因保密审查不严造成泄密的法律责任。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要做好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需要我们提高保密认识。认识上有偏差和不足,往往导致忽略保密审查或根本都认识不到保密审查流程的存在。当前,部分机关单位未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本部门信息没有进行保密审查;或虽建立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但在操作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不管如何,缺少保密审查程序主要是保密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为什么缺少呢?为什么有的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缺少呢?问题在保密教育的缺失。

希望“我不知道发个网站消息还要保密审查”、“没有文件指示说在政府网站上发文要进行保密审查”、“只是说要上传到网上,没人告诉我说要送保密审查”等等这种说辞再也不要出现。